點擊獲?。?a target="_blank" style="color:red; text-decoration: none;">考前必做時事政治題庫【送分題】 | 新版公共基礎知識7000題 | 教材用書PDF電子版
一、人民警察職權的概念及特征
1.人民警察的職權
包括人民警察的職責和人民警察的權限。所謂人民警察的職責,是指由法律確定的人民警察的職務責任。所謂人民警察的權限,是指法律規定的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所享有的權力。
人民警察的職權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的人民警察的職務責任和為履行職務責任所享有的相關權力。
2.人民警察的職權的特征
?。?)警察權是一種國家權力,是國家統治權和管理權的組成部分,是國家的基本權力。警察權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
?。?)警察權的主體是人民警察。警察權力的主體包括人民警察機關和人民警察警員。警察人員實施警察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歸于所在的警察機關,并最終歸屬國家。
?。?)警察權的內容是由法律確定的。警察權具有法律的規定性,或稱內容法定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人民警察的任何職權都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和授予的;二、未經法律許可,人民警察無權擅自變更、轉讓或者放棄權利;三、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一經作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改變或者撤銷。
?。?)警察權是職責和權限的統一。人民警察的職責和人民警察的權限密不可分。職責是權利的基礎和前提,權利是履行職責的保證。
3.概念解釋
含義:職權=職責+權限特征:
?。?)屬性:一種國家權力
?。?)主體:人民警察
?。?)內容:法定
?。?)關系:統一
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職責
1.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執行下列職責(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1)羈押、監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執行刑罰,執行強制醫療;
?。?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注意以下兩條:
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力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犯罪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實行監督、考察;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履行職責。
刑罰及其執行機構 |
公安機關 |
負責拘役、剝奪政治權利、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三個月以下刑罰的執行 |
社區矯正機構 |
負責管制、宣告緩刑的執行 |
人民法院 |
無罪、免除刑罰、罰金、沒收財產、死刑立即執行判決 |
監獄 |
剩余刑期三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
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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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強制傳喚、強制拘留、強制治療等;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如限期整頓、停業整頓、強行鏟除等。
?。ǘ┬姓幜P權
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拘留、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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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強制權包括強行帶離現場權、依法拘留權和采取法定的其他措施權。
第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這里的拘留指刑事拘留,不是行政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如:根據《集合游行示威法》規定,對非法舉行集合、游行、示威人員,可以命令解散、強行驅散等等。
?。ㄋ模┍P問檢查權
盤問檢查權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可以在嫌疑人發現地當場進行盤問、檢查或者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不得適用繼續盤問情形的:
1.未經當場盤問、檢查;
2.已排除違法嫌疑的;
3.應受處罰法定最高刑為警告、罰款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
4.已自首的;
5.作為治安案件受理或已被刑事立案的;
6.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
7.患有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
盤問檢查權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傳喚區別在于:
口頭傳喚的對象是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人,盤查的對象是違法犯罪的嫌疑人。
書面傳喚的對象是已知姓名住址和違法行為人,盤查的對象只是形跡可疑,不知其基本身份信息。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或逃避口頭傳喚和書面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并可使用約束性警械,盤問檢查后帶至公安機關的不具有強制性傳喚的性質,繼續盤問期間也不能使用警械。
傳喚后才詢問查證時間分別是8小時和24小時,繼續盤問的時間一般12小時,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決定;12小時內難以證實或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經縣級公安局值班負責人審批,可延長至24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24小時內仍不能證實或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經縣級公安機關主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至48小時;不能直接從12小時延長至48小時。此外,詢問筆錄和繼續盤問筆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兩者不能同時使用。
|
盤問權 |
傳喚權 |
對象不同 |
犯罪嫌疑人 |
當場違法嫌疑人 |
方式不同 |
現場盤查 |
口頭傳喚和書面傳喚兩種 |
手段不同 |
不能使用警械 |
有強制傳喚 |
時限不同 |
12;24;48小時 |
8;24小時 |
注意:筆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不能同時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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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遇有拘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武器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配發的槍支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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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人民警察的警械是指依照規定列入人民警察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和警繩等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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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是指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公檢法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暫時強行加以限制或剝奪的方法和手段。
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強制措施是用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審判和繼續犯罪的一種強制手段或方法。它既不是一種刑罰,也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處分。
拘傳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強制沒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一種方法。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一、對象: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二、應出示拘傳證,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執行,執行人員不少于2人;
三、地點: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縣、市;
四、時限:一般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過24小時;傳喚并非拘傳必經程序。 |
取保候審 |
概念:公檢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起訴或者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
不得取保候審的規定:(1)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2)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3)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4)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
保證人必須符合四項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一、適用情形:1.無力交納保證金的2.被保證人系未成年人或已滿75周歲的人。
二、保證人可以有多人。 |
一、保證金保證:1000元以上,只能是人民幣,不能是外幣或物,不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
二、保證人保和保證金保不能同時對一個人使用。 |
監視居住 |
概念:公檢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方法。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暫扣其身份證、機動車(船)駕駛證。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機關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
一、決定機關: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二、執行機關: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派出所執行;
三、適用條件: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4.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6.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交不起保證金,也不能提出保證人的。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與取保候審做比較)。
五、監視居住過程中可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式,對通信進行監控,但是非技術偵查措施。 |
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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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緊急情況下,依法暫時剝奪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拘留的條件:(1)正在預備犯罪、實現罪犯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其中,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可以直接作出拘留的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的是合法法定拘留條之(4)、(5)的重大嫌疑分子。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詢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如果證據充足,可以立即逮捕;如果需要逮捕而證據不足,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逮捕 |
概念: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或批準,并有公安機關執行的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方法。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逮捕的三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法;(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這里的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決定或者批準逮捕的,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第一次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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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包括優先乘坐、優先通行權和優先使用權。
1.優先通行權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優先乘坐、優先通行權的行使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如遇有追捕犯罪嫌疑人,搶救公民生命、財產等緊急情況;二是須出示相應合法的證件,即證明人民警察身份的或執行緊急警務的證件。
?。l件:履行職務緊急需要+出示相應證件)
2.優先使用權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用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注意:這里的賠償不是國家賠償而是民事賠償)
新增:緊急排險權。公安機關在處置重大災害事故或平息叛亂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凡在緊急排險中拆除的建筑物、毀壞的其他設施的所有者,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公安機關的現場指揮員的指揮,履行拆除義務。
?。ň牛┘s束權和強制監護權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這里是保護性,但注意不是約束性保護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ㄊ┙煌ü苤茩嗯c現場管制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公安機關三個強制措施:強行驅散;強行帶離;強制拘留)
?。ㄊ唬┘夹g偵查權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ㄊ┈F場管制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于管制的現場,有權采取必要手段進行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立即予以拘留按國際慣例又稱現場拘留或者無證拘留,屬于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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